关于印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委属相关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黄石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石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及其所属相关单位。
第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开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按照“谁审批、谁处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委机关相关科室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公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在委门户网站上设立信息公开栏,公示以下内容:
行政处罚公示内容:
(一)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事项;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期限;
(三)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条款;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自由裁量的幅度;
(六)行政处罚办理机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许可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和收费标准;
(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三)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等;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五)行政许可的听证;
(六)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及时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
(三)违法事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
(五)行政处罚内容;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行政许可证件(批文)公示信息:
(一)行政许可证件(批文)名称;
(二)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
(三)行政许可内容(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名称;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严格审查信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公开。适用一般程序,依法办理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肖像、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对于应公开的信息中存在部分不适宜公开内容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对信息采取技术处理措施后再行公开。
第九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对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本办法第八条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公开的行政许可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证件(批文)载明内容一致。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变更、撤销的,应当在变更或者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中予以变更说明。变更说明内容包括变更、撤销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和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和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中予以说明。说明内容包括撤销、注销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同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开的审核工作。经批准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完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与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平台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职尽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计生委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
(三)在公开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公开的处罚信息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六)对利益相关人的正当查询信息要求拒绝受理或拖延履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时限为自本案件信息公开之日起两年。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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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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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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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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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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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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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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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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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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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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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变更、撤销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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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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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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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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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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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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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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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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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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