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黄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议决的规定》(黄政发〔2015〕14),结合黄石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石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及其所辖单位,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参照本制度,自行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开庭通知,参加法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本机关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且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二审案件;
(三)20人以上集团诉讼以及媒体关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单独提起的赔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五)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当年有两件以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低于一件。
第九条 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委托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庭前准备
(二)准时出庭应诉;
(三)自觉维护法庭权威和庭审秩序;
(四)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五)语言文明规范;
(六)尊重庭审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