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口发〔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局、财务局,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做好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鼓励和支持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农保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大意义。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将从较大程度上解决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极大地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以及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各地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以及各地试点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宣传参加新农保、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保障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老年生活的重要作用;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组织、引导、支持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策措施;组织动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
二、及时推动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融入新农保之中。各地要对目前正在组织实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或养老储蓄认真开展调研。各地新农保试点开始后,原则上不再继续鼓励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或养老储蓄。对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扶助奖励政策以及其它各项优待政策,确保落实到户到人。
三、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策措施。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为我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了贡献,国家应首先保障他们老年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特别是支持死亡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给予适当补助。
四、切实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要继续坚持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职责分设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及时、足额领取到奖励扶助金或特别扶助金。
五、充分利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优势做好新农保试点相关工作。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具有特殊的组织优势、信息优势和服务优势,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组织保障,也是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基层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的优势,利用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新农保试点相关工作。乡镇、农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可在当地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协助做好新农保的宣传倡导、组织动员、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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