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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解读
日期: 2017-11-08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立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解读

 

养老敬老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99年制定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不适应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发展老龄事业的新要求,亟需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和我省实际予以修订完善。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对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科学定位政府、社会、家庭的责任

(一)政府主导,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凸显,对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因此,政府应在统筹协调、规划引领中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强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要求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社会参与,共推老龄事业发展。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凝聚社会合力是发展老龄事业的动力源泉。只有多措并举激发各类主体活力,才能形成老龄工作大格局。

实施办法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将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参与为老年人服务的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爱老、养老、助老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三)家庭关爱,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

家庭是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精神的重要依托和养老的基本单元,在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赡养、扶养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一是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二是政府应当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措施,增强家庭照料能力;用人单位对赡养人、扶养人因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应当提供便利,给予一定的护理时间。三是对赡养人、扶养人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在征求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同时,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四是针对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扶养以及房产、婚姻等纠纷,积极引导老年人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家庭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老年人优待水平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老年人优待力度,能够有效地改善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增强全社会尊老敬老的意识,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社会保障方面。老年社会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项目,是降低老年人晚年生活风险、增加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支持。

实施办法规定,一是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社会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老年人异地养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享受养老服务等政策措施,为异地安置、居住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三是健全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护理、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四是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五是对城乡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高龄、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等,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需求。

(二)社会优待方面。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标准,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既是政府责任也是社会义务。实施办法从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援助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同时又为各地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预留了空间。

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工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三是老年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可以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享受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的优惠、优待。四是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醒目位置公布优惠优待服务项目和内容,并为老年人提供操作指导、优先办理和预约等服务。五是鼓励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为老年人设置绿色通道和等候区域,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六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七是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等。

三、推进适老设施建设,构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必须积极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一)加强规划和养老设施的建设改造,变“养老”为“享老”。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老年人对宜居环境的要求越来越突出,实施办法从标准、规划、建设等方面对老年宜居环境提出了要求。

一是建立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统筹规划适合老年人的居住、出行、养老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宜居环境。二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三是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四是整合农村闲置资源,推进农村幸福院、互助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医疗点建设。五是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的适老化改造;重点加强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建筑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安装。六是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优化老年人的出行环境。

(二)构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

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让老年人有质量、有尊严地度过晚年,是家庭、社会的义务,也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一是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二是增加养老服务投入,并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资金应当重点用于社区、农村和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三是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建立健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四是支持通过志愿服务登记和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机制,开展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五是建立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健全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关爱互助活动。六是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七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八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

四、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老年是人的生命的特殊时期,是仍然可以有作为、有进步、有快乐的重要人生阶段。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正能量。

实施办法引导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参与社会发展。一是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要求政府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三是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收集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四是支持老年人开展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成长、社会公益活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等各类社会活动。五是支持有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老年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人才建设规划,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六是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继续教育。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教育设施、场所、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七是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政府应当规划、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体育健身、书报阅读、科学普及、戏曲表演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乔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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