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独生子女保健费申领
审批类别:行政服务
审批范围及条件:
1、已办理《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的本省育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㈠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不生育的。但再婚夫妻原配偶再生育的除外;
㈡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异后双方均未再生育的;
㈢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丧偶后未再婚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有关优待。
办理依据: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
2、《〈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7条
法定办理期限:子女14周岁前,须全部兑现到位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会有时间调整,具体以当时办公时间为准)
收费依据和标准:免费办理
联系电话:6218170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表格下载:不需要表格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局
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向各自单位申领百分之五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向所在单位申领全额独生子女保健费;
3、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夫妻双方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来源: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办 网站地图
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 备案序号:鄂ICP备14007013号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62号
网站标识码:4202000009 版权所有: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