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试行期内,医疗机构可自主定价
7月3日,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放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价格。即,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后,在两年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患者负担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试行价格。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现行项目规范,但经临床验证和专家论证确有诊疗价值,拟在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共三大类,如3D腹腔镜等。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满,可转为正式项目。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定价程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项目仍实行自主定价。
省物价局表示,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新增项目试行价格,同时要报相关部门备查,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收费公示制度,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增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经过实际临床运行,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等问题,按规定及时暂停或终止执行。
另外,省物价局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划了“禁区”——用于科研实验的项目;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处于科研实验阶段,或者学术界仍有争议的项目;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等,不得作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记者刘天纵、通讯员沈佳)
(来源:《湖北日报》2018年7月17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