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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6-10-1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黄卫生计生发[2016]41号

 

 

关于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

工 作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大型厂矿医院,城区民营医疗机构,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促进广大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4]47号)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精神,就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卫生计生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足各自职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断取得成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廉洁氛围。

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共同建立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教育机制,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举报提供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增强卫生计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形成人人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将治理商业贿赂教育纳入干部职工从业教育之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单位、进科室、进家庭,树立并宣传廉洁自律先进典型。

检察、公安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社会法制教育,公开曝光严重行贿犯罪;要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展览、提供法制宣传材料和法律咨询、举办普法讲座和辅导报告等多种形式,指导和协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商业贿赂预防教育活动,提高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原则,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大力推进廉政(洁)风险防控工作。建立“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切实落实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改进和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行安装防统方软件,严禁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严格落实开方用药公开制度,建立医院处方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不合理处方院内公示点评等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加强诚信管理,对供应商贿赂行为实行“黑名单”处理,实行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犯罪。

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将辖区内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处理情况和分析研究情况,适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帮助卫生计生系统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合力。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业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中,发现有卫生计生单位或个人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案件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或公安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将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及涉案财物一并移送。

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卫生计生单位或个人的商业贿赂案件时,应当将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立案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以及涉嫌罪名等适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除外),特别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适时通知其单位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察、公安机关对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构成犯罪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情况通报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纪依法办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包庇涉案人员、干扰办案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适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检察、公安机关在惩治受贿的同时要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对涉及到的严重行贿犯罪案件,特别是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要坚持查办行贿案件与查办受贿案件相统一,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查处,增强对行贿者的震慑力,从源头上遏止或减少行贿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信息查询,落实防控措施。

检察、公安机关要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适时通报辖区内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综合情况信息,包括案件查处数量、人员、嫌疑人身份情况、涉嫌罪名、判决情况等信息。卫生计生系统因招标、采购等工作需要查询企业行贿记录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根据案件查办工作需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检察、公安机关提供本部门负责的卫生计生资金项目情况、招投标信息以及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

检察机关办理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时,要及时、准确记录行贿企业或个人信息,案件办结并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信息纳入行贿犯罪档案库,并将行贿企业或个人有关信息书面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收到通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检察、公安机关对查办的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要向案发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合理化建议,并抄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案单位要认真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60日内书面回复检察、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凡因对检察、公安机关的建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整改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策分析。

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有针对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分析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隐患和漏洞,预测商业贿赂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探索有效的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研究制订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研究防控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风险,必要时可邀请检察、公安机关参与研究有关政策措施。检察、公安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预防对策和措施时,可以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搭建共防共治工作平台。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搭建工作平台,从制度、组织上保证共防共治工作顺利开展。为加强工作联系,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专职联络员,负责部门间情况通报、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等事项的协调联系事宜。卫生计生单位需要查询相关企业行贿信息的,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检察机关办理。检察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办理。

(二)严格纪律要求,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共防共治制度机制。各级卫生计生单位要把商业贿赂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规定。

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在查询、使用相关情况、信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来源: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