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开目录
黄石市卫生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目录
日期: 2015-01-1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行政许可

  1、医师执业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

  3、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4、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5、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7、印鉴卡审批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9、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10、放射诊疗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职数审批

  三、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2、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进行卫生检测及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测、消毒的处罚

  3、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4、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5、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6、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7、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处罚

  8、对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处罚

  9、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10、对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罚

  11、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12、对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13、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14、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5、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16、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17、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18、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19、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0、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21、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22、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23、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24、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25、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26、对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处罚

  27、对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处罚

  28、对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处罚

  29、对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的处罚

  30、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31、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32、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的处罚

  33、对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34、对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处罚

  35、对单采血浆站对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36、对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37、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38、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处罚

  39、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

  40、对使用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41、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42、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43、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44、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45、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46、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47、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48、对未经乡村医师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49、对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50、对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51、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52、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53、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54、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55、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56、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57、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58、对不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59、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

  60、对依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61、对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处罚

  62、对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处罚

  63、对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64、对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65、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66、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处罚

  67、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处罚

  68、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69、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70、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擅自流动行医的处罚

  71、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登记,开展诊疗业务的处罚

  72、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处罚

  73、对药品经营部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诊疗业务的处罚

  74、对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的处罚

  75、对医疗机构擅自变更诊疗科目的处罚

  76、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乱收费、多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77、对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处罚

  78、对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处罚

  79、对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处罚

  80、对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处罚

  81、对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处罚

  82、对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83、对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84、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85、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处罚

  86、对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87、对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88、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89、对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印鉴卡的处罚

  90、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91、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92、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它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93、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法履行执业医师报告职责的处罚

  94、对医疗卫生机构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籍医师或为其提供场所行医的处罚

  95、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96、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97、对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98、对医师为申清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处罚

  99、对医师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100、对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01、对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102、对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03、对医师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104、对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105、对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处罚

  106、对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107、对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108、对医师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处罚

  109、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

  110、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11、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处罚

  112、对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113、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处罚

  114、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115、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116、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17、对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118、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19、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20、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121、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放射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122、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123、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124、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125、对发生放射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126、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127、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128、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129、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单位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130、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31、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132、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133、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

  134、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135、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136、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137、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13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139、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140、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141、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142、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143、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144、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145、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146、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医疗救治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147、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的处罚

  148、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149、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150、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151、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152、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153、对出售、运输未经消毒处理的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的处罚

  154、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15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156、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157、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158、对未经卫生调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

  159、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160、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16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162、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163、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的监测职责的处罚

  164、对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165、对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166、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167、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处置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168、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处理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169、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170、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171、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172、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结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173、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17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175、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176、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177、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178、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者规范的处罚

  179、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180、对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181、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82、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或者拒绝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的处罚

  183、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184、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185、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186、对未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187、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188、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189、对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90、对未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允许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191、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192、对未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193、对未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194、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195、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196、对实验结束后,未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197、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处罚

  198、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199、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200、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201、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202、对拒绝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样品采集等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拒绝接受依法采取的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203、对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以及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病原微生物的被盗、被抢、丢失或者泄漏情况的处罚

  20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205、对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206、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207、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

  208、对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处罚

  209、对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210、对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211、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21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21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21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21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216、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217、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218、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219、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220、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22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222、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223、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22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艾滋病防治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225、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226、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227、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228、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229、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230、对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的处罚

  231、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232、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处罚

  23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234、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235、对单位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处罚

  236、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血吸虫病防治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237、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处罚

  238、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239、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240、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处罚

  241、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242、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243、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244、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245、对未经消毒处理,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的处罚

  246、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247、对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248、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249、对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250、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产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25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25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中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25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中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25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25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中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256、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257、对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258、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259、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260、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中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261、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262、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处罚

  263、对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处罚

  264、对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26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266、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处罚

  267、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处罚

  26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269、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270、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27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272、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或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273、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处罚

  274、对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处罚

  275、对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276、对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处罚

  277、对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的处罚

  278、对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279、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280、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处罚

  28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28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28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处罚

  284、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处罚

  285、对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286、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处罚

  287、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处罚

  288、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

  289、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处罚

  290、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处罚

  四、行政强制

  1、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2、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强制措施

  3、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4、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的临时控制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可能发生的行政强制措施

  5、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6、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的行政强制措施

  7、对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的行政强制措施

  8、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的的行政强制措施

  9、对突发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

  10、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泄漏事件的的行政强制措施

  11、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12、对患有甲类传染病或其他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奖励

  1、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2、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3、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的行政奖励

  4、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5、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6、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行政奖励

  7、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奖励

  8、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10、对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

  11、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行政奖励

  12、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的行政奖励

  13、对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奖励

  14、对在科研教学、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保障、干部健康体检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的行政奖励

  六、行政确认

  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与审批的受理和审查

  七、行政裁决

  职业病诊断鉴定

  八、行政监督检查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2、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监督检查

  5、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6、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7、医师工作监督检查

  8、护士工作的监督检查

  9、乡村医生的监督检查

  10、献血工作监督检查

  11、精神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1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3、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14、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15、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16、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17、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18、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19、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

  20、母婴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21、中医药工作监督检查

  九、政务服务

  1、公共场所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2、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

  4、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全市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工作

  十、其他权利

  1、卫生建设项目申报

  2、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实施

  3、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

  4、指导全市性医疗卫生社团组织业务工作

  5、干部保健基地医院健康体检工作考核

  6、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监督管理

  7、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

  8、全市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9、全市卫生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

  10、全市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11、全市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

  12、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及管理

  13、组织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及健康体检工作

  14、考试工作

  15、医学卫生技术的标准研究和技术评估

  16、组织实施、全程管理全科医师培训工作

  17、组织实施、全程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十一、内部管理事项

  1、专项资金分配、划拨

  2、干部任免

  3、党组决策重大事项

  4、人事管理

  5、党纪处罚

  6、政纪处罚

  7、团纪处罚

  8、党内表彰

  9、团的表彰

  10、公务员奖励

  11、工会表彰



[来源: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