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开指南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 2011-09-28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行政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 262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委关于编制 < 信息公开指南 > 和 < 信息公开目录 > 的通知》(鄂政办函 [2006]26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委关于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 [2006]31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省人口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务公开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保证全委行政工作沿着公开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省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委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发规处、人事处、驻委监察室等单位的负责人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委内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委内政务公开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公开工作,在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发规处承担。 
 
  三、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使行政权力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均应逐步向社会公开。 
  (二)及时公开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单位政务信息,便于广大计划生育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省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事项。 
  (三)规范公开 
  各单位信息公开的事项包括:办理资格(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经委办公室审核、委领导审定后,通过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 www.hbpop.gov.cn )等固定渠道对外发布。 
  (四)加强保密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按照政务公开原则,结合省人口计生委工作实际,目前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暂定以下内容: 
  1、委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范性行政文件; 
  3、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 
  4、重大计划生育项目管理(涉及保密的除外); 
  5、全省性重要计划生育工作部署; 
  6、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7、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程序; 
  8、委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对委内部公开的内容主要围绕“人、财、物”的管理,包括: 
  1、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2、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3、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4、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情况; 
  5、委属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用房、车辆等)的配置与管理。 
  (三)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 15 个工作日。 
  (四)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计划生育工作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五)信息公开的重点以向社会公开为主、委内公开为辅。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五、信息公开事项的公布程序 
  (一)各单位拟公布的信息公开的事项,需提交有关政务公开事项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二)各单位初审后报委办公室审核,委领导审定。 
  (三)经委领导审定后的对外公布的政务信息公开事项,必须通过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 
 
  六、信息公开的公布形式 
  (一)对社会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1、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省人口计生委专门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工作简报、电子显示屏、《湖北人口》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二)对委内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1、召开机关大会; 
  2、委内公示; 
  3、委电子显示屏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七、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各自承担的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 
  (二)委办公室、发规处和驻委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公开了必须公开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公开。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 
  (三)对于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工作人员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八、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奖评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