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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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65360-5-JC-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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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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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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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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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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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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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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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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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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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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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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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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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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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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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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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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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检查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检查责任:检查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是否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3.处理责任:检查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是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监管责任:对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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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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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同2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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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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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层级之间: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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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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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一、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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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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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6315978、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64号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稽查科邮箱Hswjjjc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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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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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6315273、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64号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办公室邮箱hsswsjd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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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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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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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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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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