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力清单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检查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JC-02300

职权名称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3号公布)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检查对象 血站、医疗机构

检查内容

一、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

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质量。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方案→公告/通知→检查实施(查资料、看现场)→检查反馈→处理落实→办结

责任事项

一、告知责任

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安排等。

二、检查责任: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

(三)机构临床用血质量。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3号公布)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职责边界

一、职责分工

黄石中心血站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发证和监管

二、相关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 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承办机构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

咨询方式 0714-6259434、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南路10号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68211、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南路10号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1图片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