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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检查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JC-02400

职权名称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行为。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安排等。

2.检查责任:协同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进行检查。

3.监督责任: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监督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政法科、财务科

咨询方式 0714-6259385、0714-6259404,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政法科、财务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68211,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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