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09765360-5-JC-02600 |
职权名称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修改)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并由负责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监督员证。 |
检查对象 |
全市母婴保健机构 |
检查内容 |
1、查看单位及个人法律证件原件; 2、查看分娩登记本; 3、查看排班表; 4、看房屋面积、布局是否合理; 5、查看医疗设备; 6、抽查当年住院病历; 7、查看各项制度职责是否完善。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公告/通知→检查实施(查资料、看现场)→检查报告→处理落实→办结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安排等。 2.检查责任:检查全市范围内母婴保健机构,母婴保健工作是否规范。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修改)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并由负责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监督员证。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全市母婴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区级:无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科 |
咨询方式 |
0714-6261621、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黄石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4-6268211、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黄石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
备注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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