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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JC-02600

职权名称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修改)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并由负责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监督员证。

检查对象

全市母婴保健机构

检查内容

1、查看单位及个人法律证件原件;

2、查看分娩登记本;

3、查看排班表;

4、看房屋面积、布局是否合理;

5、查看医疗设备;

6、抽查当年住院病历;

7、查看各项制度职责是否完善。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方案→公告/通知→检查实施(查资料、看现场)→检查报告→处理落实→办结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安排等。

2.检查责任:检查全市范围内母婴保健机构,母婴保健工作是否规范。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修改)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并由负责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监督员证。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全市母婴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区级:无

承办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科

咨询方式

0714-6261621、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黄石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68211、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黄石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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