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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JC-02700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对象

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检查内容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方案→公告/通知→检查实施(查资料、看现场)→检查反馈→处理落实→办结

责任事项

一、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安排等。

二、检查责任:检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四)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质量检查、指导项目。

三、监管责任: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一)市级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1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

2、100-299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专科医院;

3、100张床位以上护理院;

4、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级别设置的一级、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所;

5、急救站、临床检验站(所);

6、含有市(州)行政区划名称非独立法人的“中心”。   
(二)大冶市、阳新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专科疾病防治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3、村卫生室(所);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城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所);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

第八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

(一)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1、800张(含)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2、300张(含)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100张(含)床位以上的中医专科医院;

3、省、市(州)级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三级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

4、戒毒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设置的独资医院;

6、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基本标准或级别的专科医院;

7、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湖北”字样,或湖北省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中心”,或跨地区字样的医疗机构;

8、类别为“其他诊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1、1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

2、含有市(州)行政区划名称非独立法人的“中心”;

3、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级别设置的一级、二级专科医院,一级、二级康复医院;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所。

4、急救站、临床检验站(所)、护理院;

5、3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专科医院;

6、设区的市所在地城区的门诊部、诊所、护理服务机构等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

1、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专科疾病防治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3、村卫生室(所);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确定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

承办机构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科

咨询方式

0714-6259434、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南路10号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68211、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南路10号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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