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力清单
职业病鉴定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QR-03000

职权名称

职业病鉴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二款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款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第三款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款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确认形式

□确定 √鉴定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本辖区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需提供的材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鉴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之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3.鉴定责任: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4.送达责任: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四十五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根据申请组织再鉴定。

2.市级:负责首次鉴定。

3.县级: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咨询方式 0714-6211019、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68211、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图片8.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