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09765360-5-JF-03700 |
职权名称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7日修订)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
申请材料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
给付方式 | 银行代发 |
给付标准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法定期限 | 当年 |
承诺期限 | 当年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复核→资金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本人申请责任。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收取申请资料。 2、对象本人户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责任,建立符合条件对象档案。 3、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责任。 4、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责任。县级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5、资金发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
责任事项依据 | 1、《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十天以上。村级审议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二条 第四款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初审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4、《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二条 第五款 县级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名单公示,将经确认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5、《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代理发放机构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计生部门。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级:根据情况定期组织申报。 区级:申报对象资格的审核认定。 乡镇、街道级:申报对象资格初审。 村(居)级:受理申报。 二、责任依据 |
承办机构 |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 |
咨询方式 | 0714-6218170、黄石市团城山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4-6268211、黄石市团城山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
备注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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