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09765360-5-JF-03800 |
职权名称 |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职权依据 |
1、【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 2、【规范性文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市属国有或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和原市属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发给35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
申请材料 |
《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原件拟留);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交在企业改制中与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
给付方式 | 银行代发 |
给付标准 | 3500元。 |
法定期限 | 奖励对象死亡的,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 |
承诺期限 | 对审核后符合条件对象当年一次性兑现完毕。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复核→资金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本人申请责任。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所在企业(如果原企业破产,则由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受理本人书面申请,收取申请资料。 2、企业(企业已破产的,由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责任,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 3、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计生部门审核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如无异议,交所在区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4、劳动保障部门复核责任、财政部门复核。对经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劳动保障部门依有关资料核实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统计,对享受奖励对象花名册及奖励金额确认核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5资金发放责任。市级财政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
责任事项依据 |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第三条 第二款 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如果原企业破产,则向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或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第三条 第三款企业审查。由企业(企业已破产的,由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社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第三条 第四款 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企业将申请人《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个人档案、花名册及报表,交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第三条 第五款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对经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劳动保障部门依有关资料核实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统计,对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及主管部门享受奖励对象花名册及奖励金额确认核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第三条 第六款 资金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级:根据情况定期组织申报。 区级:申报对象资格的审核认定。 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级:申报对象资格初审。 企业或社区:受理申报 二、责任依据 |
承办机构 |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 |
咨询方式 | 0714-6218170、黄石市团城山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4-6268211、黄石市团城山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
备注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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