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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XK-00401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子项名称
 
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规章】《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部分下放第22项。
 
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1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
2、100-299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专科医院;
3、100张床位以上护理院;
4、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级别设置的一级、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所;
5、急救站、临床检验站(所);
6、含有市(州)行政区划名称非独立法人的“中心”。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停歇业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1、1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
2、100-299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专科医院;
3、100张床位以上护理院;
4、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级别设置的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所;
5、急救站、临床检验站(所);
6、含有市(州)行政区划名称非独立法人的“中心”。
 
申请材料
 
一、设置审批: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执业登记、变更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2.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4.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职证明(任职文件);
5.医疗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
7.资信证明;
8.医务人员名录(姓名、性别、职称、学历);
9.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法定期限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0日;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45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核、机构整改、公示时限)
特别程序
及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
名称
 
1、医疗机构设置批复;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职权运行
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虚假证明材料给予相应处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申请人或联络人。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市级: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区级: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二、责任依据
《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第八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二)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1、1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三)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1、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第三十条 除部省属医疗机构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外,其它包括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其进行校验。未按期完成校验的医疗机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继续执业(执业许可期满)登记。
 
承办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咨询方式
 
0714-6259314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68211,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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