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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XK-00402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子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许可范围及条件
 
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黄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要求,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婚前医学检查”方面的要求。
申请材料
 
1、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4、有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核、机构整改、公示时限)
特别程序
及期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
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职权运行
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虚假证明材料给予相应处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或联络人。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主席令[2001]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6.《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市级:母婴保健技术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县级:无。
二、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主席令[2001]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承办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咨询方式
 
0714-6259314,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68211,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无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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