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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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65360-5-XK-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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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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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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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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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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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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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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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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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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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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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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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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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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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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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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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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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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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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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核、整改、公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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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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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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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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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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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批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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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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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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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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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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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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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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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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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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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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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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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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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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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6259314,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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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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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6268211,黄石市桂林南路10号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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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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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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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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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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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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