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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CF-01016
职权名称
 
对公共卫生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24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24号)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每2年复核1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吊销卫生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情形:违反其中一项规定,逾期不改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违反其中二项至五项规定,逾期不改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形:违反其中六项至九项规定,逾期不改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情形:经过两次处罚仍无改进。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
5.违法情形: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
处罚标准:吊销卫生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 8.监管责任: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7.《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本辖区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3.县级:负责对本辖区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承办机构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一、二科
咨询方式
 
0714-6315978、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64号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稽查科邮箱Hswjjjck@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315273、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64号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办公室邮箱hsswsjdj@163.com
审核意见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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