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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CF-01210
职权名称
 
对机构和人员违规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二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1.没收非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因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
8.监管责任: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7.《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效验;(二)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本辖区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上级卫生计生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及放射卫生监督一、二科
咨询方式
 
0714-6315978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64号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稽查科邮箱Hswjjjck@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315273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64号黄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办公室邮箱hsswsjdj@163.com
审核意见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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