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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站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日期: 2017-06-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职权编码
 
09765360-5-CF-01303
职权名称
 
对采供血、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对血站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权依据
 
【规章】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违法违规行为
 
1.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2.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3.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4.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5.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6.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7.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8.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9.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10.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11.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12.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13.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14.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15.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16.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2.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二、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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