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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日期: 2016-12-2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控制霍乱在我市的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霍乱疫情造成的危害,控制其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黄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全国霍乱监测方案(试行)》和《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湖北省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霍乱疫情防控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指挥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霍乱疫情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调配应急技术力量和应急物资,组织专业队伍培训和疫情应急处置演练;对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本市发生的霍乱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经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授权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霍乱疫情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霍乱疫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霍乱防控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霍乱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霍乱应急培训演练、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统一调配应急技术力量和应急物资,指定医疗救治医院,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本地发生的霍乱疫情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协助当地交通部门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进行卫生检疫。

  2.2专业技术机构

  2.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霍乱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信息反馈和上报;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城区外环境监测、疫点、疫区消毒和病原学检测,当年首例霍乱病例需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对霍乱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进行复核上报。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霍乱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信息上报;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与报告、外环境监测、疫点、疫区消毒和病原学监测负责病例样本的采集、检测、上送;开展专业人员培训,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霍乱疫情应急处理情况依照疫情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2.2.2医疗机构

  (1)医疗救治医院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霍乱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霍乱病人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病人隔离、院内消毒、疫(病)情报告等工作

  (2)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个案调查。

  (3)医院、乡镇卫生院开设感染性疾病科或肠道门诊,负责完成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登记、样本采集、检索和报告

  2.2.3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规范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3专家咨询机构

  为了及时有效快速控制疫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组:

  2.3.1医疗救治专家组。主要由传染(感染)科、内科、儿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参与病人的医疗救治。

  2.3.2预防控制专家组。由流行病学、消杀、检验和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病原学、血清学样本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

  3疫情监测与预测

  3.1日常监测

  3.1.1腹泻病人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霍乱流行季节(5-10月)指定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通过肠道门诊或巡诊,对腹泻病人进行登记、采样和检索,做到逢泻必登,逢疑必检。

  3.1.2外环境及食品监测。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霍乱监测方案,开展外环境水体、公共厕所、水产品、重点食品的监测。

  3.2应急监测

  3.2.1腹泻病人检索。在疫点、疫区主动搜索腹泻病人,并取样检测,及时发现带菌者。

  3.2.2外环境监测。疫点、疫区周围及直接关联的水体、粪肥污染处、医院污水排放处、海(水)产品等在控制疫情期间每天进行监测。疫情结束后1周连续检测3次,阳性应继续进行检测,阴性后转为日常监测。

  3.2.3食品监测。应根据流行病学特征监测水产品、海产品以及生冷、卤制食品等有可能受污染的食物。

  3.3疫情预测

  3.3.1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国内外及本地的霍乱疫情动态,对本地霍乱疫情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3.2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据预测结果,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3.3市卫生计生委依据预测结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4应急处置

  4.1疫情分级

  一般疫情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较大疫情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市城区当年首次发生本地感染病例。

  重大疫情  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特别重大疫情  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Ⅳ级应急处置措施

  当出现一般疫情时,由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启动霍乱疫情级应急响应。

  4.2.1县级政府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村/社区参与疫情的应急处置。

  4.2.2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力量参与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并将疫情通报周边地区。组织社区腹泻病人的主动搜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演练,组织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普及霍乱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疫情核实与判定。各县(市、区)当年首例霍乱病例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确认,当年首例霍乱病例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确认。原则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赴疫情现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赴疫情现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按《全国霍乱监测方案(试行)》开展个案调查;依据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核实诊断;描述病例发生时间、地点和人群上的分布,从流行病学上分析传播链,追溯传染源。

  (3)检验检测。开展腹泻病人、密切接触者、外环境样本的采集和检测。实验室按《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开展病原菌分离培养及菌株的血清分型。

  (4)疫点、疫区处理。按照《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以及其他有关霍乱防治文件的规定划定疫点、疫区范围,进行疫点、疫区处理,做好随时消毒、终末消毒、饮水消毒。必要时,可报经当地政府批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必要的疫情控制措施,如限制人群流动、禁止大型集会、大型聚餐等。

  (5)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按《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中的有关规定对疫点内全部人员进行登记,询问末次接触后5天内的腹泻史等,并采便送检和预防性服药。预防用药应选用流行菌株敏感的药物,服药时间为2天。

  4.2.4医疗机构

     (1)医疗救治。病人实行就近治疗的原则,指定定点医院或具备消毒隔离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病人;危重病人应先安排现场抢救,等病情稳定后,再由医护人员陪同送往指定的隔离病房。

  (2)病例诊断与报告。霍乱的诊断标准详见《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应依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断。流行病学史是指生活在霍乱流行区,或发病前5天内到过霍乱流行区,或发病前5天内有饮用生水或进食海(水)产品或其他不洁食物和饮料史,或具有与霍乱患者或带菌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共同暴露史。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霍乱确诊病例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腹泻病人监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霍乱流行季节指定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通过腹泻病门诊,对腹泻病人进行登记、采样和检索,做到逢泻必登,逢疑必检,发现疑似病人要隔离留院观察。

  出院标准。患者入院后大便细菌培养每日1次,停用抗生素后连续2次阴性时(如无粪便,可肛拭子采便)可以出院;患者症状消失,如无粪便培养条件,自发病之日起,住院隔离已逾7天,可以出院。

  (4)院感控制:霍乱病人按甲类传染病采取相应消毒、隔离措施,做好护理常规和隔离区室的卫生与消毒工作。《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中执行。

  4.2.5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重点开展饮水卫生、学校卫生、疫情报告、隔离防护、生物安全等监督执法。

  4.3 Ⅲ级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较大疫情时,由市卫生计生委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霍乱疫情级应急响应。在做好Ⅳ级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4.3.1市政府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乡镇、村/社区参与疫情的应急处置。必要时,经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施紧急隔离措施。

  4.3.2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成立市级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力量参与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对各县(市、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疫情通报周边地区。组织社区腹泻病人的主动搜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演练,组织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普及霍乱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3.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专家组赴现场组织疫点、疫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查明传染源和传播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大重点人群监测力度,对与病人可能有传播关系的一般接触者及可能与流行有关的重点职业人群开展监测。

  4.3.4 医疗机构

     本市非疫情发生地县(市、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加大腹泻病人的监测力度,提高腹泻病人的检索率。

  4.3.5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依法加大食品卫生的风险监测力度,加大饮用水消毒药用量;加大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重点是疫情报告、腹泻病人检索落实情况。

  4.4Ⅱ、Ⅰ级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重大及以上疫情时,按照省、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做好我市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结束

  4.5.1疫点的解除

  当疫点内采取的措施均已落实,密切接触者经过粪检和医学观察期,无续发病人或带菌者出现时可予以解除;若有新病人和带菌者出现,则继续做好疫点内各项工作,达到上述要求时再行解除。如无粪检条件,自疫点处理后5 天内再无新病例出现时亦可解除。

  4.5.2疫区的解除

  疫区的解除应对疫情控制程度、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后,在最后一例病例出现后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发生,确定无再传播和扩散后方可解除。

  4.5.3 应急响应的终止

  当辖区内所有疫点、疫区宣布解除后,方可终止应急响应。由疫情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Ⅲ级:由市(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Ⅱ级: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Ⅰ级:省政府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 后期评估

  5.1流行病学分析与评价

  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尽快查清霍乱疫情的流行病学特征,追踪暴发来源及传播方式,对疫情控制措施以及干预效果进行评价。主要指标有罹患率、病死率、样本的病原分离率、报告及时率等。

  5.2消毒效果评价

  依据消毒处理正确率、及时率,消毒前后相关指标等,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5.3评估报告

  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后续病例的描述、流行病学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效果评估等,并对疫情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疫情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 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霍乱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病人的医务人员都掌握霍乱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和能力以及诊疗水平。

  6.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安排霍乱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金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3物资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申请经费补助;依据《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的要求,编制霍乱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明细目录,做好消杀药械、救治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检测设备与器材、预防用药与生物制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6.4检测能力保障

  要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功能,加强市、县二级病原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要求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6.5交通保障

  定点医院或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转运。必要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调度,提供相应的应急交通车辆,保障交通畅通。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开展督导检查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调度、未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印发,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执行,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8.2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来源: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