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区、大冶市及阳新县均属血吸虫病疫区,特别是阳新县是全省和全国血吸虫病重度流行县之一。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现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卫疾控发[2005]263号)和省血防办印发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启动标准及终止条件
(一)启动标准
1、在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含3例)。
2、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县(市、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发现感染性钉螺。
3、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
(二) 终止条件
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的县(市、区)和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二、疫情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疫情报告
获得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以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属县(市、区)卫生计生(血防)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疾控中心、血防所)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方式将血吸虫病突发疫情信息报送所属县(市、区)卫生计生(血防)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对该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血防)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血吸虫病疫情相关信息报告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血防办),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以内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血防办),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市血防办)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确定真实后,于2小时以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省血防办)。如尚未达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疫情发展,及时报告疫情变化情况。
(二)处理程序
我市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按照统一指挥、县(市、区)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办事,分级处理(分级标准见附件2)的原则进行。
Ⅰ级、Ⅱ级分别报请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Ⅲ级: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省血防办)报告。
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委(市血防办)报告。
三、现场处置及流行调查
(一)现场处置
1、及时救治急感病人: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突发疫情疫点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人,应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手册》规定的方案,及时、正规、集中给予治疗。
2、做好人群扩大化疗:根据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扩大化疗(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和时间是:用吡喹酮治疗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后、用蒿甲醚治疗应在接触疫水2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疗应在接触疫水1周后进行。
3、有效处理易感地带: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的水域和钉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克/平方米,浸杀剂量为2毫克/升;同时在易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5、切实保护饮用水源: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卫生处理。方法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白粉1克,30分钟后方可饮用,确保用水安全。
6、强化人、畜粪便管理:对疫区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方法为50公斤粪便加尿素250克拌匀,储存1天以上。
7、加强个人防护工作: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8、做好家畜化疗工作:对疫区(点)家畜,特别是耕牛,及时用吡喹酮进行全面化疗,黄牛按体重30mg/kg、水牛按体重25mg/kg1次口服。
9、限制人畜进入疫区:对疫区易感地带(包括生产区域),在尚未完成有效处理之前,严格限制人畜进入,以防引发新的感染。
(二)现场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调查表见附件4)。
1、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对在与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其他人员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将“急性血吸虫病报告卡”(见附件3)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上报。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2、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群和家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对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为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提供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卫生计生、农业、水利、财政、宣传、教育、公安、交通、畜牧、物资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血防办)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和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我市将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对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暴发和对突发疫情处置不当的的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责任追究。
2、争取国家和省级支持,为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提供物资保障。争取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血防)行政部门,对我市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和物资支持。争取到的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主要包括:(1)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2)灭螺药品:氯硝柳胺。(3)防护药品:防护油、防护膏、漂白粉、漂白精等。(4) 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5) 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3、加强人员培训,为控制血吸虫病突发情提供技术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血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管理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血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血防工作实际,制定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加大投入,为预防控制和处理血吸虫病重大疫情提供经费支持。疫区各级政府要在足额预算和及时拨付血防工作经费的同时,增加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预算和投入,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附件1:急性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附件2: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分级标准
附件3:黄石市急性血吸虫病报告卡
附件4 黄石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现场调查表
附件1
急性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1、疑似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2、临床诊断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阳性且稀释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阳性且稀释度≥1:10)。
3、确诊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
附件2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分级
Ⅰ级:在2个以上(含2个,下同)相邻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突发疫情,并连续出现新的疫点,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含5倍,下同),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Ⅱ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Ⅲ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Ⅳ级:在1个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附件3
黄石市急性血吸虫病报告卡
患者姓名 性别:男、女 出生年月
患者单位 联系电话
现 住 址 市(县) 乡(镇、街) 村(路) 组(号)
患者职业:农民、学生、渔民、船民、鸭民、干部、工人、教师 、医务、经商、服务、待业、其它
接触疫水方式:防汛抢险、游泳戏水、捕鱼、抢收、打棕叶、打湖草涉水、副 业、
洗衣物、其它 接触疫水地点:
首次接触疫水时间: 年 月 日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初诊时间 年 月 日
症状与体征:潜伏期: 尾蚴性皮炎、畏寒、发热、咳嗽、食 减 、消瘦、 乏力、腹痛、腹泻、肝区压痛、肝肿大、脾肿大 等
实验室检查:白细胞总数 、嗜酸粒细胞
X光检查:
B超:
血清免疫学检查:IHA(+)(-): COPT(+)(-)环沉率 %
ELISA (+)(-) LA(+)(-) Dot--ELISA(+)(-)
其它免疫学检查:
粪 检: 阴性 阳性 (涂片 虫卵 沉淀 虫卵 孵化 毛蚴)
诊断意见:1、急性血吸虫病凝似病例 2、急性血吸虫病临床诊断
3、急性血吸虫病确认病例(诊断意见依《防治血吸虫病国家标准》确定)
治疗情况:吡喹酮 日疗法 总剂量 mg
*请在相应栏目内打“ √ ”
接诊医师: 接诊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医师: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黄石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现场调查表
编号 住址 县 乡(镇、农场) 村 组
一、 人群调查
首例发病日期 年 月 日 首例确诊日期 年 月 日
发病人数: 例,其中男 例,女 例,0-15岁 人,16-40岁 人,41-60岁 人,大于60岁 人,
确诊 例;临床诊断 例;疑似病人 例;
患者职业:农民 人、渔民 人、学生 人、教师 人、干部 人、商人 、副业 人,其它 人
接触疫水方式:抗洪救灾 人、农业 人、生产 人、捕鱼捞虾 人、
放牧 人、打草 人、游泳玩水 人、洗刷 人、其它 人;
同期接触疫水: 人,其中:已有 人发病,已有 人化疗;
患者治疗情况:已治愈 人,正在治 人,尚未治 人,死亡 人;
涉及流行范围:县 个,乡 个,村 个,组 个,人 个;
疫区人口:在册 人;在家 人,外出 人,去向不明 人。
二、 家畜调查
总存栏数: 头,其中:牛 头,猪 头,羊 头;
饲养方式:圈养 头,放养 头;管理措施:有 ,无 ;
耕牛查治:总数 头,检查 头,病牛 头,治疗 头,化疗 头。
三、 环境调查
水系分布:有螺河 条,有螺湖 个;有螺沟渠 条;
国土面积: 亩,其中:旱地 亩,水田 亩,养殖水面 訵亩;
钉螺分布:总面积 万m2,易感地带 万2,钉螺密度 /0.11m2,感染性钉螺密度 只/0.11m2;
灭螺情况:已灭 万m2,其中药物灭螺 万m2,改孳 万m2。
四、 自然、社会因素调查
水系常年水位 m,最高水位 m,最低水位 m;
年降雨量: mm,平均气温 摄氏度,自然灾害 次;
耕种方式:种旱地占 %,种水田占 %,养鱼占 %。
疫区改水改厕:改水占 %,改厕占 %;
当地原来是否发生过突发疫情:已发生: 年 月,未发生 。
五、突发疫情初步分级: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
调查者 日期 年 月 日
[来源: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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