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地震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地震灾害医疗救援应急领导小组
3.2 专家咨询组
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职责
5 信息报告
6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6.1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6.2 应急响应程序
6.3 应急响应措施
6.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7 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卫生工作
7.1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
7.2 灾区伤病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7.3 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技术保障
8.2 经费财力保障
8.3 物资储备保障
8.4 血液供应保障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地震灾害的反应速度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预防和减少灾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护灾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黄石市地震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规、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高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质等应急储备工作,认真落实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各项卫生应急措施。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按照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要求,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3.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依规履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通过培训演练进一步检验和修正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做到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1.3.3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科研工作,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提供科技保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指挥人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广泛普及地震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毗邻地区发生导致我市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地质灾害危及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黄石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或在我市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或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或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或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市地震灾害医疗救援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地震灾害医疗救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委分管卫生应急、医政医管、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鄂东医疗集团、鄂东医养集团,市疾控中心,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市中心血站,市精神卫生中心,城区承担地震灾害急救单位的主要领导,委应急办、党政办、医政医管科、疾病控制科、基层卫生科、政策法规科科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应急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根据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组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综合保障及健教宣传四个工作组。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应成立相应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咨询组
成立地震灾害医学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方面专家组成,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职责
4.1黄石市急救中心、各院前急救站、各应急卫生专业队伍(由临床、公卫、卫生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参加救治医疗机构(含各定点医院、后备医院):负责地震灾害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心理干预、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4.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理、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卫生宣教等工作。
4.3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督导受灾地区的学校卫生及饮用水卫生,督导受灾地区公共场所单位加强环境及公共用具消毒,监督、检查各种卫生强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5 信息报告
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参与救援的医疗卫生队伍)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收集和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对伤情和病情开展损害和救援情况评估,及时将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系统损失情况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相关情况。
6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6.1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响应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地震灾情的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一般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Ⅳ级响应:启动市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地震灾害,要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调动全市一切医疗卫生资源奔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及灾区疫病防控工作。
6.2 应急响应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由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6.3 应急响应措施
6.3.1 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治应在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治队伍以最快速度进入灾区后,在现场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1)检伤分类
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早期救治
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伤员,要迅速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通畅,进行心肺复苏,尽早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其他伤员采取对症治疗的原则,给予止血、补液、清创、包扎、保温、吸氧等治疗。对于骨折、关节损伤、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者,应予以临时固定。对火灾造成的烧伤病人,在脱离险区除去着火衣服后,要立即对其采取防止休克和感染的措施。
(3)伤员搬动
对于地震伤员,发现、怀疑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搬运时,严禁一人抱胸、一人抬腿的方式搬动,应由3~4人托扶伤员的头、背、臀、腿部,抬放至硬质担架(或平板)上,然后固定运送。
(4)伤员转运
对一般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的重伤员,要及时分散转移到安全的医疗机构进行正规系统治疗。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全面负责伤员的转运,并设立中转救援所,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长途转运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监护等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5)集中收治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级)治疗。
灾区医院、临时医院和后方接受伤病员的医院要做好救治伤病员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6.3.2 卫生防疫
(1)加强饮用水卫生措施
地震发生后,要选择临时性供水水源并加以防护。选择临时性水源的总原则是先选用深层地下水,如有困难,依次选择泉水、浅层地下水、地面水,同时注意避免临时水源的污染。饮用水消毒以化学含氯消毒剂为主,采取直接投加法和持续加药法对缸水、井水进行消毒。另外,在地震灾区,要强化对使用消防水龙带输水、用水车送水及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等临时供水措施的卫生监督,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
(2)加强环境卫生措施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简易厕所的修建和垃圾粪便的收集处理、尸体的卫生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
组织专人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消灭蚊蝇鼠害,做好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
(3)传染病防控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生物媒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加强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及时开展预防性服药、疫苗应急接种工作。
(4) 学校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管
加强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督导有关部门做好二次供水的清洗和消毒;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导公共场所单位做好环境及公共用具消毒。
6.3.3 健康教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大力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和多种形式(如黑板报、宣传画、演出、讲课等)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大力提高灾区群众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
6.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平稳,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地震灾害所引发的健康隐患基本消除,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可宣布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7 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卫生工作
7.1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
派往灾区的医疗救护队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的延续性。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早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7.2 灾区伤病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残人员进行检查、治疗,帮助其尽快康复,同时还要对新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给予治疗。
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要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方案。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病员要制订相应的治疗康复计划。根据灾区恢复重建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地,并做好与当地医疗机构的衔接工作。
当地医护人员须对伤愈出院的伤病残人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的伤病残人员要指导他们科学进行功能锻炼,尽快帮助其康复。对因地震造成精神心理疾患的人员要给予心理康复治疗。
7.3 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灾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对健康影响后果评价的同时,继续做好灾区的各项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
要尽快恢复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要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灾区临时组建的疾病监测系统要逐步移交给恢复重建后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灾民临时安置点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3)加强环境卫生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加强公共场所、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水质监测结果,保障饮用水安全。
(4)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非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返回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
(5)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要尽快恢复和重建计划免疫设施和冷链系统,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接种或普服药物工作,提高人群保护能力,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计划免疫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计划免疫所针对疾病的暴发、流行。
(6)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和培训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经费财力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落实地震等灾害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8.3 物资储备保障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物资和技术装备,包括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药械、预防用生物用品、检验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和后勤物资、个人防护、标识等。
8.4 血液供应保障
在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中心血站具体负责医疗救援应急处置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制定医疗救援血液供应程序。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并做好跨区域的血液紧急调配。
9 责任与奖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抗震救灾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本预案由黄石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大冶市、阳新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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