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
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药品配备使用范围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及常用低价药品的基础上,允许各县(市区,以下
简称县)卫生计生局统一从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一定数量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供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各县确定的补充药品应形成补充药品目录,报市(州)卫生计生委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2014年版)》药品的20%。
二、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管理规定
各地补充药品的采购、交易严格按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由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通过“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实施,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集中配送,严禁网下采购和超比例采购使用补充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据本地补充药品目录,从《湖北省2013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勾选药品,制定采购计划,由县卫生计生局汇总后集中报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各地要按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要求,重视和做好补充药品配送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山区和边远地区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率和入库率,特别将村卫生室的药品配送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落实。要敦促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按需、及时、足量配送到位,解决“最后一公里”群众用药问题。
三、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采购使用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国家和省公布的常用低价药品和补充药品,下同),均实行零差率价格政策,严禁以任何方式和形式的加价或加成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的药品货款结算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本着“谁采购使用、谁支付货款”的结算原则,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筹措,由县负责收缴,以省为单位集中支付,回款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不超过30天。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坚持基本药物的主体地位。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要坚持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各县在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时,在确保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用药目录,要严格控制补充药品采购和销售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据本单位的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范围、服务人群和服务能力等不同情况,优先从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适用于本地区群众需要的药品,合理制定采购计划。要做好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报销工作,要保证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补充药品,促进基本药物制定落实。
(二)做好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入库验收工作,要按照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要求,对所有入库药品进行电子扫描,保证药品质量。要做好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分别建立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台账,要在门诊药房划分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摆放区域,要在药架上有醒目的标识。医务人员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杜绝不规范用药行为。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特别要发挥药学人员在处方审核和点评等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医师处方、药师调方行为。要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的监督和考核,要把药品的采购使用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行风建设的评价指标。要认真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严格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监管,严肃查处收受“红包”、药品回扣、统方、滥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有效遏制药品购销领域中的不正之风,严防商业贿赂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17日
[来源: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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