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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过程中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8-05-0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计生局,鄂东医疗集团,鄂东医养集团,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环节推行“两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7384号)和湖北省医改办《关于印发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医改办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两票制”实施工作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两票制”是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抓手,对理顺药品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两票制”实施工作,确保从2018年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

  二、关于“两票制”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及处理办法

  (一)关于企业内部调拨计票问题。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单位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二)关于部分药品采购难以实施“两票制”问题。

  对部分常用低价药品、急(抢)救药品、传染病救治药品、专科用药、湖北省分类采购平台中挂网类型为“其他采购类”的品种等临床必需、用量少、采购金额少、供应不足或短缺的药品,可暂采用备案的方式进行非“两票制”采购。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实际每季度初向市卫生计生委集中上报备案采购的药品目录。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备案采购目录进行集中审核通过、完成备案后,各医疗机构方可对备案成功品种实施非“两票制”采购。

  (三)关于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及时用药问题。地址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药品,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四)关于票据及验收中的问题。

  1.医疗机构应索要的“两票”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视同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代理商)开具给流通企业的一次购销发票(第一票),以及流通企业开具给医疗机构的一次购销发票(第二票)。如存在政策允许的内部一次调拨或(和)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一票(第三票),还应索要调拨或(和)增加一票所产生的购销发票。通过查验购销发票及其他相关单据,判断药品、票据、付款流向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两票制”规定。

  2.各类票据须加盖流通企业相应印章。其中生产企业开具的第一票发票复印件须加盖流通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生产方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须加盖流通企业出库章;调拨发票复印件须加盖流通企业公章或财务章;调拨出库单复印件须加盖流通企业出库章。

  3.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后,原则上所有票据随货同行。如发票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经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可在药品验收入库之日起1周内补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未补齐所有票据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支付货款。逾期仍未补齐有关票据,该批次产品视为不符合“两票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将未使用的该批次产品退回配送企业,并对后续采购作出相应调整。

  4.鼓励各药品流通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两票制”执行过程中票据无法及时提供等问题。可将生产企业发票等复印件改为光盘(第一次同时提供全品规纸质数据并装订成册),光盘数据为原始票据的彩色扫描件。每月或每季仅提供光盘(含前期所有数据),即实时提供,确保数据的准确连贯,实现票据流和货物流的电子追溯。企业应建立查询平台,向医院提供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可实时查询所有发票及随货同行联原件(含检查报告单);第一次也同时提供全品规纸质数据。

  5.医疗机构可根据流通企业提供的销售出库单原件(如有调拨,调拨出库单复印件也应包括在内),以及该流通企业从生产企业获得的生产方销售出库单复印件进行药品验收入库工作。

  三、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主要职责

  医疗机构应主动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相关票据,并查验票据数量及票据信息完整性及关联性,对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情况,可拒收该流通企业配送的后续批次相关品种药品。相关票据查验合格后应留存备查。相关票据及其复印件的真实性由提供的流通企业负责。

  1.主动索要相关票据。医疗机构应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发票(销货清单,如有需提供,下同)和销售出库单。并要求该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销货清单)复印件、生产方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销货清单)复印件、生产方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需至少提供一次。如该流通企业属集团型企业,存在内部调拨的情况,还应索要内部调拨产生的调拨发票(销货清单)复印件、调拨出库单复印件。

  执行“三票”政策的基层医疗机构应索要第三票相应的发票(销货清单)和销售出库单。并要求该流通企业提供第一票、第二票以及调拨票相应的发票(销货清单)及出库单复印件,并加盖流通企业印章。印章和票据要求同前。

  2.查验票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应结合销货清单、销售出库单(如有调拨出库单,也应包括在内)和购销发票验明有关信息,包括:药品通用名、规格、剂型、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购销货单位等,确认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付款(同时参见前述票据查验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3.票据妥善留存备查。医疗机构应留存上述票据以备追溯和检查。上述票据作为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四、强化“两票制”实施中的药品供应保障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以平稳推进“两票制”为重要前提,妥善开展药品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调整工作。要充分考虑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因素,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并对配送企业数量进行合理控制。对强买强卖的企业,市卫生计生委将不定期收集名单,必要时取消挂网资格。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时,可特殊处理,不受“两票制”约束。如确有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少,通过更换配送企业仍不能实现“两票”采购的药品,可不执行“两票制”,但全年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此类情况按管辖权限适时开展抽查,对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三)国药控股、人福医药、上药科园信海等承担全市医药储备计划的药品流通企业应切实履行责任,确保应急药品供应保障。各医疗单位也应充分考虑承担急救储备任务的药品流通企业的入围,确保应急药品的供应保障。

  五、加强“两票制”实施的组织管理

  (一)强化巡查指导和监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督查,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操作、总结经验、固化制度,对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两票制”政策在我市贯彻落实。

  (二)加快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快推进与省药采平台“两票制”电子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并要求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与电子监管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流通企业提高数据上传质量。

  (三)加强舆情监控和应急处置。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全员培训,明确政策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做好与患者的沟通解释工作。要制定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防控,确保稳定。

  (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注意收集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222

   

   

  

   



[来源: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