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质量控制
关于加快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53 号 )
日期: 2014-02-23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委,部、省属医疗单位,委直属单位,驻汉部队医院:

  为加强对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监管,省卫生计生委着力建设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截至目前,全省已陆续成立了护理、院感等50 个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在省级质控中心的带动下,各市(州)也相继成立了市级医疗质控中心,对提高医疗质量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加快市、县级医疗质控中心建设工作,完善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的有关精神及《湖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现就加快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加强临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是保障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基础,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管理和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组织架构,健全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级医疗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并负责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市(州)、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州)、县(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省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省质控中心进行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医疗质量管理实际需要,参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的一级科目及部分二级科目,尽快成立本辖区内重点专业的医疗质控中心。各地设置市、县级医疗质控中心要充分考虑辖区内专业质控管理的实际需要,不要求与已成立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一一对应。2014 年底,医疗质量控制网络要覆盖至省、市、县三级,逐步建立起横向联动、纵向畅通的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体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力度,完善院科两级质控网络,重视对医院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加快由终末质控向环节质控和过程质控的管理思路转变,积极配合各级医疗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工作,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三、落实工作职责,加强保障措施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辖区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相应级别医疗质控中心工作。各级医疗质控中心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专业手段实施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科学、高效、合理的专业质量控制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临床各专业学科质量控制工作的常态化、专业化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为医疗质控中心提供必要的政策及经费保障,各医疗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要在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方面提供保障。要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医疗质量看门人的作用,在相关专业重点专科的遴选以及评先、评优等活动中,要赋予质控中心质量不达标的否决权。

  四、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质控中心的监督与管理,对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本级质控中心工作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质控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或挂靠单位不能按规定支持中心工作或安排的专项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工作经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另行指定挂靠单位。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因工作不称职或工作异动等原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中心主任可予以调整。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2月18日



[来源: ]